注册号:38374627 - 商评字[2020]第0000124785号 - 申请人:猫一日记餐饮(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74627号“猫一日记PIZZA&VEGG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785号

       

      申请人:猫一日记餐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在第32、43类上驳回其第38374627号“猫一日记PIZZA&VEGG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4535号商标、第16915604号商标、第13922039号商标、第13354555号商标、第183170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诸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32类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43类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