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10369 -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72号 - 申请人:冯乔羽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10369号“長安创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72号

       

      申请人:冯乔羽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万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0369号“長安创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8254号“長安银行 CHANG’AN BANK及图”商标、第10543935号“長安财富 CHANG’AN WEALTH”商标、第10576027号“长安信托 CHANG'AN TRUST”商标、第6910572号“长安”商标、第20905753号“長安财富 CHANG’AN WEALTH”商标、第9918278号“長安银行 CHANG’AN BANK及图”商标、第963851号“長安”商标、第24282896号“長安”商标、第25019508号“长安”商标、第24468391号“长安书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已具备很强的商标识别性,也具备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長安创投”与引证商标一、六显著认读文字“長安银行”、引证商标二、五显著认读文字“長安财富”、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长安信托”、引证商标四、九文字“长安”、引证商标七、八文字“長安”、引证商标十文字“长安书院”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担保、信托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