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99353号“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899353号“M”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2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格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99353号“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78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格斯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4899353号第25类“M”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局的决定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核定使用的商品持续使用,"M"品牌已有近20年的历史,在同行中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复审商标凝聚着答辩人的智慧结晶,如若被撤销注册,将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正在就共存进行协商,请暂缓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网打印页;
      2、品牌产品的页面截图;
      3、我报道和店铺图片;
      4、产品手册摘页;
      5、部分服装、店铺装潢照片;
      6、中国投放的产品宣传手册样本;
      7、秋季广告大片的报道;
      8、服装的广告照片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9、2007年9月17日店铺的图片复印件以及相关报道;
      10、“GUESS BY MARCIANO”专卖店的图片;
      11、系列商标的使用;
      12、产品手册摘页;
      13、相关店铺照片;
      14、2010、2011、2012年报剪页;
      15、中国投放的产品宣传手册样本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5年9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跳踢踏舞穿的裤子”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均为自制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佐证,难以确定在中国大陆地区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且部分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在案证据难以作为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内,在其核定使用是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