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188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188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88号

       

      申请人:福建信立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八月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88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55637号“蒂拉缇 DEELATEX”商标、第38666936号图形商标、第22978297号图形商标、第17215089号“红坪 源及图”商标、第85268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三、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四、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状态、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通知发文状态,权利状态不确定。五、引证商标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三、五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刘浩
    孙建新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