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815468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01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世界特许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东特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54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03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东特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世界特许系统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世界特许系统公司的撤销申请,第8154688号第25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北京等地的现场以及互联网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真实有效地使用在复审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对使用证据的有效性存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相关个体执照及商位使用权证;
2、被授权人的租赁合同及协议书;
3、租赁费及广告费收据;
4、复审商标的实体店及商品上使用的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是否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授权书中写明授权销售的商品为快乐大风车品牌系列商品,非复审商标。商位使用权证和证据2租赁商铺合同及协议书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实体店及商品照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