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19365号“SIMPLY Z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19365号“SIMPLY Z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79号

       

      申请人:潘泽里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9365号“SIMPLY Z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杜撰所得专门用作指示商品来源的臆造词汇,无任何既有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伤害宗教感情。二、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其中包括宗教国家。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证、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ZEN”,译为禅、禅宗、禅宗信徒,使用在电吹风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