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33568号“苏堤秋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33568号“苏堤秋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153号

       

      申请人:郭兴明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3568号“苏堤秋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9753号“苏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郭兴明,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少文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