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89782号“图灵咨询 T URING ER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89782号“图灵咨询 T URING ERA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89号

       

      申请人:深圳市图灵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9782号“图灵咨询 T URING ER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8034号“灵图”商标、第18394276号“图灵买”商标、第11601358号“图灵数艺Turing Digital Arts”商标、第31064015号“图灵医生”商标、第34281940号“图灵系统及图”商标、第35191841号“图灵实验室”商标、第35293938号“图灵英语”商标、第35701498号“图灵书店TOLINK BOOKSTORE及图”商标、第4746267号“DITANCHENG 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材料作为在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至八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6867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至九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图灵咨询”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灵图”、引证商标二文字“图灵买”、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图灵数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