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166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166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133号

       

      申请人:慈溪市贵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6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8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36102号“DEER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7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明显差异,且已经存在许多类似与引证商标共存的注册商标先例,申请商标也理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通过广泛的实际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轮廓、线条勾画、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