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18914号“米斯迪MIS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518914号“米斯迪MISD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128号

       

      申请人: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8914号“米斯迪MIS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0656号“米迪M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且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已有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非金属大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管道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米斯迪”与引证商标汉字“米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