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00247号“park in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00247号“park in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5180号

       

      申请人:帕英国际环球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0247号“park in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910436号“Park 9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5195号“PARK HOTEL SINCE 1961 P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92968号“好百客 HOME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三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酒吧服务;餐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预订临时住所;寄宿处预订;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其余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park”,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