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345592号“上江建设 ShangJia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54号
申请人:安徽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5592号“上江建设 ShangJia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53429号“江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