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51611号“安航船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840号
申请人:江苏安航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1611号“安航船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2220号商标、第11548669号商标、第13723109号商标、第32007561号商标、第1650493号商标、第199967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等方面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通过大量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汉字"安航"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雷达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雷达设备等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航行用信号装置;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