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73573号“超娃儿童运动中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499号
申请人:浙江共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3573号“超娃儿童运动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4502号“超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分属于不同区域、面临不同销售市场,其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供了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的证据,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