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17034号“云水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4017034号“云水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91626号重审第0000002788号

       

      申请人:上海住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91626号《关于第14017034号“云水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9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5059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186号判决书,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第4425027号“云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一、二审法院依据决定或判决作出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妥,但是,本案引证商标已失效 ,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本案为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诉争商标的注册程序尚未完结,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权利障碍已经消失,若仍以二审判决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基础去考量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据此,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被诉决定、一审及二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专用权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