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39108号“末布MO3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39108号“末布MO3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985号

       

      申请人:上海敏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39108号“末布MO3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35848951号商标、第358659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七)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注册,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均被驳回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2741336A
    号商标、第2274133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01663号商标、第30191118号商标、第39334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