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06186号“拼票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706186号“拼票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978号

       

      申请人: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06186号“拼票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联性,已具备了显著性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截图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中文“拼票票”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