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00848号“七彩云贵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0100848号“七彩云贵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621号

       

      申请人:吉林省美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00848号“七彩云贵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为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云贵川”,系中国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的简称,有明显的地理含义,其用于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