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8507号“HM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23号
申请人:现代商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8507号“HM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范围内最大的多式联运海运公司,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公司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享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和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7586号“HMM及图”商标、第7496547号“H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属于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46247号“韩秘美 HM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的《共存同意书》、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母公司韩国现代集团的介绍、引证商标的工商信息页、申请人在中国设立的主体及分支机构工商登记信息、国家图书馆关于的“现代商船”的中文报纸检索结果、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与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同一权利人,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的《共存同意书》,鉴于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