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68854号“ITEN DIAMO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156号
申请人:深圳市完美爱钻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8854号“ITEN DIAM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项目,放弃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9866号“DIAMOND MFSA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97066号“DIAMOND GERM ORIGINAL DIAMOND GE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6825号“世纪美钻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962772号“E Diam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读音及含义上均有所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且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同时,申请人在第35类上已注册“ITEN”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对其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并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剩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的复审,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故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