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34453号“西玛仕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071号
申请人:张广鑫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4453号“西玛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013631号图形商标、第27407382号图形商标、第13764810号“互联九牛JIU NIU INTER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