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765376号“港硒一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072号
申请人: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65376号“港硒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硒”元素是申请人商品的真实原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具有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提供的合同;申请商标产品、包装箱;检验报告;宣传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港硒一品”构成,“硒”为一种化学元素,指定使用在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物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