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42339号“城市幸福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242339号“城市幸福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49号

       

      申请人:北京泛谷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三赢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2339号“城市幸福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没有包含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也不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广告用语,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其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