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743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743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629号

       

      申请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74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称由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7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资料、荣誉资质、媒体报道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报业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