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81124号“南溪南NanXiN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781124号“南溪南NanXiN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61号

       

      申请人:士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1124号“南溪南NanXiN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南溪南”及其对应汉语拼音“NanXiNan”构成,虽然申请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南溪”,但与其他构成要素相组合,标识整体已形成强于“南溪”地名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