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617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079号
申请人:厦门享青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1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02396号商标、第31229043号商标、第26352850号商标、第24935892号商标、第24731838号商标、第18225654号商标、第15873594号商标、第10316062号商标、第70167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至九已经共存,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网站流量优化;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计算机录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商业企业迁移”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被识别为文字“言志”或“誌”,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