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341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9341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57号

       

      申请人:尚志市腾飞商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4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92272号图形商标、第15563355号“森古商贸SENGU TRADE及图”商标、第24271767号图形商标、第30846428号图形商标、第5294638号“芳沁Fang Qin及图”商标、第5422136号图形商标、第9967718号“LYERFAN及图”商标、第6974374号“江丰JIANGFENG及图”商标、第7612007号“Flormar及图”商标、第19968931号“熙府养生堂Xi Fu Yang Sheng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及引证商标二、五、七、八、九、十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