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953416号“萝卜创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650号
申请人:福建滴咚共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丽尚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53416号“萝卜创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经过宣传与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098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235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202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892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4831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服务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商标信息档案、网页截图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4907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萝卜创客”与引证商标四、五“萝卜客”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品服务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