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928019号“海岸庄园HAIANZHUANGYU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7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秦皇岛原滋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28019号“海岸庄园HAIANZHU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479号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秦皇岛原滋味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所质疑,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撤三申请,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经公证的转让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被申请人厂址照片、朗格斯酒庄营业执照及酒庄照片;
3、葡萄酒仓库及包装桶、容器照片;
4、发票、出库单、业务回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钱燕平于2005年10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鸡尾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商品上,该商标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8年8月6日止。复审商标于2018年8月27日核准转让至秦皇岛原滋味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与朗格斯酒庄(秦皇岛)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证据4中被许可使用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出库单、业务回单,加之证据2、3中的照片证据加以佐证,能够证明在2015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