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3140207号“腾远好管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7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陕西万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沂市腾远纸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40207号“腾远好管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12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对该证据未做质证。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书籍”等需要办理相应的资质,取得出版号,但经查询,并未发现取得相应资质,因此其使用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纸品的加工和销售,并没有书籍、文件夹、文具用胶带等,因此其不可能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鉴于此,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存疑,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光盘):1、产品图片及视频;2、购销合同;3、产品送货单;4、复审商标注册信息;5、申请人名下第33568025号“腾远教育”商标状态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送货单均为自制证据,无对应发票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应当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该商标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纸”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为相关商标档案信息,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评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多份产品购销合同,显示产品名称为“**张腾远好管家”,规格为“*包*提”,乙方(供货方)为“新沂市腾远纸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签订时间包含指定期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图片及视频,体现复审商标和“卫生纸”商品,结合证据3产品送货单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卫生纸”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纸”与“卫生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纸;卫生纸”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书籍”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卫生纸”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