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576411号“四友青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2576411号“四友青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86号

       

      申请人:北京四有青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76411号“四友青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店面照片及陈设照片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4523162号“四瓶青年”商标在含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我局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店面照片及陈设照片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