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57448号“美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57448号“美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19号

       

      申请人:杭州盈盈美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7448号“美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以外的服务上与第35487282号“小美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第12068958号“美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第34537145号“好美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美栗”与引证商标二“美栗”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以外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二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