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64131号“社口 犂記 L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64131号“社口 犂記 L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5158号

       

      申请人:社口张犂记本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联智慧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4131号“社口 犂記 L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838号“犂記 LC及图”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0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辰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