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36054号“立乐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95号
申请人:武汉立乐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瞬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6054号“立乐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306908号“五加二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类颜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