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822416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5167号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2416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8313311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24364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24366号“BOY EST.197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24368号“BOY SINCE LXXV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620238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813920号“LONDON 20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76323号“酷站 BOY C.BOYST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引证商标七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