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964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964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86号

       

      申请人:大连朵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96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10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72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