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438137号“通宝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52号
申请人:广西好青春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38137号“通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是臆造词,用于指定的商品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12496号“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