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15987号“CG CARNIVAL GENER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15987号“CG CARNIVAL

    GENER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746号

       

      申请人: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5987号“CG CARNIVAL GENE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94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161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经营的服务大不相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档案、相关介绍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三阶段中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CG”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英文“CG”字母构成相同、视觉外观相近,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