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561890号“城家公寓酒店CJIA APARTH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561890号“城家公寓酒店CJIA

    APARTH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54号

       

      申请人: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1890号“城家公寓酒店CJIA APART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40652号“成家地产”商标、第15223953号“诚家地产 HOMEHONE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别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指向性。三、申请人在第36类已先注册“城家”、“城家公寓管家”等商标。四、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无效宣告裁定书、城家公寓检索页、荣誉证书、新闻链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城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成家”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经纪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