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74317号“老地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52号
申请人:符波
委托代理人:达州市汇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4317号“老地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2495号“老地方”商标、第27286879A号“老地方麻辣烫”商标、第11781335号“淮成老地方土锅 LAODIFANG”商标、第32535683号“老地方”商标、第35045321号“老地方餐厅”商标、第36737326号“老地方青年旅舍 THIS OLD PLACE YOUTH HOSTEL”商标、第37039269号“老地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至七为待审查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报道、荣誉证书、相关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六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注册审查其在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老地方”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老地方”相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