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46802号“英品香YING PIN 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46802号“英品香YING PIN X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0065号

       

      申请人:广州市韵品香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6802号“英品香YING PIN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4855431505508210483631112199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蜜;茶;红茶;绿茶”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茶;红茶;绿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