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0181177号“碧丽姿BERICH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2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可曼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碧丽姿美容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81177号“碧丽姿BERICH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78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2020年3月16日我局将调取到的有关证据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与陈佳昕关系证明、复审商标转让公告;
2、被申请人碧丽姿门店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模式与内容说明;
3、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品牌管理协议及对应加盟费收据、加盟店营业执照;
5、店铺照片;
6、品牌代理推销合同;
7、“玛尔黛兰”产品宣传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佳昕于2011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组织技术展览;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于201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于2018年12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13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5、7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在案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