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9212063号“乐秦”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1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汉高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斗牛士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12063号“乐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07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2015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旗舰店截图;
2、产品照片;
3、订单截图;
4、发票;
5、网络搜索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周斗牛于2011年3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和兽医用);聚氯乙烯树脂;外科绷带粘合胶;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于201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于2015年12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订单截图显示的商标为“圣乐泰”及“乐秦”,在案无发票、销售页面截图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圣乐泰”还是“乐秦”。证据4发票的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证据5未显示形成时间。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