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FT RESPO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076511号“SWIFT RESPON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006号

       

      申请人:斯威夫特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6511号“SWIFT RESPO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用途等特点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WIFT ”和“RESPONSE”在英汉大词典中的释义、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百科介绍、“SWIFT RESPONSE”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迅速的反应”之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