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17297号“2587”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97号
申请人:李响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7297号“258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拥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在第43类服务上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四位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其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