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90537号“百草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74号
申请人: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鸿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0537号“百草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5958号“百草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62612号“百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