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G KEYGA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68916号“KG KEYGA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60号

       

      申请人:广东聚德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68916号“KG KEYG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60184号“KEYIG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53246号“K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45153号“鲁德科广LUDEKE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550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244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处于驳回复审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中经设计的字母组合“KG”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恒温阀(加热装置部件)、煤气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恒温阀(加热装置部件)、煤气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