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青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6618048号“青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144号

       

      申请人:周口市红豆邻里间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盟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2日对第16618048号“青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670624号“青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列表;
      2、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的信息及相关商标权利人的简介;
      3、在先类似案情的法院判决;
      4、申请人对“青鸟”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4月01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0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5月03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被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申请人还注册了“樱花”、“阿诗玛”、“首信”、“舒乐”、“大益”、“翠湖”等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其不能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了其他不同主体的知名商标:如“樱花”、“阿诗玛”、“首信”、“舒乐”、“大益”、“翠湖”等商标一百余件,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其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并对此进行合理解释,其大量注册囤积商标,且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被申请人的行为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