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悦茶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31654号“星悦茶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55号

       

      申请人:余伟宏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31654号“星悦茶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2244号“星悦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83923号“星悦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