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37108号“高街云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760号
申请人: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37108号“高街云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00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18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153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879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812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5813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高街云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高街”,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高街”,且均无明确的含义区别,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更新、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